贺先生称之为其在网上出售儿童智能手表,但在签收租车时找到接到的是空盒子,他指出商家包含欺诈,欲控告至法院,拒绝商家归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。 一审法院反对了贺先生的诉请,但北京市三中院经二审审理指出,商家不道德不应归属于债权人,故依法改判商家归还货款。 贺先生控告称之为,其在天猫商城的某数码专营店出售了儿童智能手表20个,价格总计2384元。
该店当天通过韵约租车发货,但在签收租车时,贺先生找到租车重量仅有为0.1kg,于是他开箱竣工验收,证实租车盒内无任何物品。 贺先生指出,商家早已包含了事实上的欺诈不道德,故拒绝商家归还货款2384元并且三倍赔偿损失7152元。
商家回应,其显然接到了贺先生的订单及货款,有可能是由于内部工作的犯规或是快递公司的原因,造成贺先生接到的货物为空盒子。 然而,贺先生找到租车内无货品时,没与商家联系,而是必要驳回诉讼。这时商家才告诉发货数量有误。欺诈必须主观蓄意的不存在,而商家并没这样的蓄意,故商家催促法院上诉贺先生的诉请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指出,商家早已包含欺诈,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涉及规定,归还贺先生货款并且按照三倍赔偿金贺先生损失。 商家上告,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,其接纳归还货款,但指出不不存在欺诈不道德,不表示同意三倍赔偿金。 三中院经二审审理指出,一方当事人蓄意告诉对方欺诈情况,或者蓄意掩饰真实情况,引诱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回应的,可以确认为欺诈不道德。
本案中,商家并不不存在蓄意掩饰真实情况或蓄意告诉欺诈情况,而引诱贺先生做出错误的意思回应的情形,故贺先生主张商家不存在欺诈无法正式成立。而商家并未允诺发货的不道德归属于债权人不道德,故对贺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金,法院未予反对。
据此,三中院二审依法改判,裁决商家归还货款,但不分担三倍赔偿金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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